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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的处理

2021-12-21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应当召集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差异进行不同处理:当事人对地区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满意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被驳回上诉的,受诉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上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级别管辖权是上下级法院对一审案件的分工。受诉法院认为无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但不作出裁定的,上级法院应当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书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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