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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是否有权废除村民和村委会签订的荒山荒坡合同?

2024-11-1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时,需向最初批准用地的政府申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以下两种情况需要向政府申请批准后才能收回土地使用权: 1. 为了满足乡村(镇)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的建设需求,以及满足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情况。 2. 若存在未经批示擅自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现象。 此外,当涉及到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问题时,具体情形包括: 1. 经过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方权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其承包土地的权利。 2. 在签订合同时,发包方与承包方已就合同解除条件进行了明确约定,且该条件已达到成熟状态。 3. 如果承包方的所有家庭成员均已从农业户口转变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移至外地并定居于此。 4. 若承包方因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继续耕作土地,且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 5. 由于国家建设的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已全部依法征收或批准占用。 6. 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全部承包土地遭受严重破坏,使得承包合同完全无法履行。 7. 若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长期闲置荒废承包的耕地达两年以上,则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并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8. 若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去世,且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其承包权,此时可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该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四)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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