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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和民事责任承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对于分公司已不存在,或关闭、或撤销的情况,其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消亡,不再具有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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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其认购的股份承担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发生法律纠纷的,由分公司财产承担责任。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的,其余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债务由其财产承担。虽然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意见》第四十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因此也独立承担责任,分公司仅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所有行为的后果和责任由下属公司承担。总部应当承担责任,总部和分公司可以在诉讼中列为被告。分公司是民事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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