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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
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比如普通的基层法院不能审理涉外专利侵权案件,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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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建筑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合同当事人应予遵守。
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规定有以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也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在性质上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案件由工程所在地以外法院管辖的,合同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协议管辖。 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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