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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施工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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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公布后,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自然应当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与先前司法实践中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合同纠纷适用的地域管辖明显有所改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该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是,如果建设工程已经建成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如果还未开工的,则当事人有约定的,由其约定的法院管辖;无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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