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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一定是一个自然人,是口头语,一般来说,小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负责人,如果事情管不过来,也可以指定多个负责人。具体的负责人负责相关的职...
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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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1、分公司负责人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2、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只有经营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也不以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制;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
做为任何一个企业的法人代表,其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同时,最重要的是,必须对该企业的所有合法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负责,为该企业的所有债权和债务负责。由此可见,做为一位企业的法人代表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并不是一个好光环。对此,好心的给一个建议,这也是生意场上最忌讳的:如果这个企业不是你自己的企业,或者不是你真正有股份的企业,建议你及你的朋友不要趟浑水。尤其是对自己不了解的企业。如果一定要你朋友做法人代表,那么建议你朋友也必须是这个企业的总经理。因为仅仅是法人代表是毫无意义的,不但要背负所有责任,在实际经营中又没有实权,没有实权就很难控制和阻止其他人在日常经营中的任何行为,一旦出现违法的事情,黑锅只得你及朋友背。 法人承担了民事责任后,是否还要追究法人代表的责任,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说来,法律要求法人必须在主管机关批准登记或有关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法人代表代表法人在此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或者其他民事行为,其后果由法人负责。即使是法人代表在法人的权利范围或者范围内作出了错误的行为,也应由法人负责。如果法人代表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超出法人的权利范围或业务范围,无论其行为对错,法人都概不负责。但是还须看到,法人代表在实际活动中的一些错误行为,包括侵权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是代表法人履行职务时发生的,有的甚至是经法人组织同意或默许的。在此情况下,法人和法人代表都要承担必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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