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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运动员的肖像权,需要有完善的立法,制定保护运动员这一特殊群体肖像权的法律。细化和完善现有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其次,应认清肖像使用行为的性...
首先,应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在中国,国家队运动员是国家财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作为一个自然人,运动员的肖像权、商务开发等权利又是不可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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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运动员的肖像权,需要有完善的立法,制定保护运动员这一特殊群体肖像权的法律。细化和完善现有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其次,应认清肖像使用行为的性质。因为有些体育运动员的商业价值较高,很多商家就与他们签定肖像使用合同,有偿使用其肖像。最后,应适应市场化需求,健全体育运动员权利保障机制。
首先,应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在中国,国家队运动员是国家财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作为一个自然人,运动员的肖像权、商务开发等权利又是不可侵犯的,这就需要将现有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完善。其次,应认清肖像使用行为的性质。因为有些体育运动员的商业价值较高,很多商家就与他们签定肖像使用合同,有偿使用其肖像。最后,应适应市场化需求,健全体育运动员权利保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人像摄影不仅有摄影者的著作权,还包含被摄者的肖像权,这是两个单独的权利,分别由著作权人和被摄者个人享有。著作权人(摄影者)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尊重被摄者的肖像权,故摄影者不得随意行使其著作权,尤其是在出版、展示这些照片时,最易引发肖像权纠纷。 人像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人像摄影作品只有被使用时才能发挥作品的真正价值,所以在出版、展示人像摄影作品前,应当取得被摄影者(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摄影者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将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人像摄影作品与其他作品一样,有三种形式: 1.自行拍摄的,著作权当然归属摄影者个人所有; 2.和别人合作拍摄的,著作权归属合作各方共同享有; 3.受人委托拍摄的是委托作品,常见的如影楼营业性质的摄影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要和委托人(被摄者)通过合同约定。 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在这里,如果通过合同确定著作权归委托人(被摄者)所有,摄影师便不能享有出版、发表等权利,否则就是侵权行为。相反,如果著作权归受托人(摄影师)所有,虽然作品的所有权归委托人(被摄者),未经摄影师授权,被摄者也不能将作品用于出版或发表,否则也是侵权行为,同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由双方先行约定归属哪方,如果没有约定,那么著作权就归属受委托人,也就是拍摄者。以上是对于如何保护肖像权的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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