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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运动员的肖像权,需要有完善的立法,制定保护运动员这一特殊群体肖像权的法律。细化和完善现有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其次,应认清肖像使用行为的性...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肖像权保护期限,由于这类协议属于合同的范围内。而我国的合同是基于双方平等互利的情况下签署的,这类合同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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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在中国,国家队运动员是国家财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作为一个自然人,运动员的肖像权、商务开发等权利又是不可侵犯的,这就需要将现有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完善。当代中国法律所调节的利益关系特别复杂,法律在调节国家、集体、个人这三种利益关系时,首先应考虑兼顾,在兼顾的基础上再考虑如果发生矛盾,如何使个人和集体的利益服从社会或国家的利益。 其次,应认清肖像使用行为的性质。因为有些体育运动员的商业价值较高,很多商家就与他们签定肖像使用合同,有偿使用其肖像。例如许多的运动员成为某些品牌的形象代言人,本案中的姚明就与百事可乐公司签定了肖像使用合同。正当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应当是一种肖像使用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使用人和肖像权人就肖像的使用,应当在肖像使用合同中明确约定。约定怎样使用,就是怎样使用,约定在什么范围内使用,就必须在什么范围内使用。超出约定的使用范围的使用,就是侵权行为。[15]因此,商家使用运动员的肖像的行为并不是绝对禁止的,只是他们应认清肖像使用行为的性质,并进行合理使用。 最后,应适应市场化需求,健全体育运动员权利保障机制。越来越多的中国体育运动员已经走向了市场,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对运动员的商业开发已经是大势所趋。在对运动员商业活动的管理和开发上,国家体育总局可以并且应该借鉴一下国外的成功经验。美国奥委会的运动员营销部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在美国,除了职业运动员,其他国家队的运动员都由运动员营销部进行统一的商业开发和管理。有了这样一个专业的商务开发的机构,运动员的训练没有受到影响,其商务开发也得到规范的保障。别国的成功模式值得借鉴,我国应结合具体的国情,制定相关的运动员损害赔偿条例,对目前混乱的运动员商业市场加以规范。 体育运动员既是一项职业,也是一种社会大众文化的代称,由于他们在自己的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因此被人们所熟知,从而带来了普遍的社会效应,这种社会效应又会带来某些经济利益。利益是行为最有力的驱动器,因此,体育运动员的肖像权就容易被侵犯。中国即将举行2008年奥运会,又一个奥运年就要来到,如何维护体育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已是一个迫在眉睫的话题,社会不应懈怠,法律更不应忽视对任何人的任何一种权利的保护。因此,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我觉得非常必要,希望体育运动员的肖像能得到合理利用,达到他们的利益与商家利益的双赢。
公民死亡后权利消灭,故死人没有肖像权。但是其肖像、姓名等仍在一定期限内受法律保护,其肖像受不法侵害时,由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救济。具体的相关法条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审理案件中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产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构成侵权关键是看被使用的肖像与营利目的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关于肖像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ask.com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ask.com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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