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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自治县)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承担,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调机构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二)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四)接受有关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控告,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查处;(五)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调查研究,向有关主管机关和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宣传和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有益经验;(七)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制度;(八)对本级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成员单位和下一级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并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予以协助。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审慎开通移动通信终端上网接入服务,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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