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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设计变更说明书,内容包括该航道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
对因紧急抢险造成的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事后按照本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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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航道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或者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送交通部。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航道建设项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报交通部备案。
为促进航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维护航道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航道规划;(二)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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