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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并考虑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依法采...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三)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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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依法确定建设项目投资人;(二)根据规划与需要,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投资人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规定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四)根据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六)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八)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九)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航道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或者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送交通部。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航道建设项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报交通部备案。
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并考虑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依法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办理开工备案,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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