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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以及农村二轮土地...
基本上不会,现在已经可以确定农村土地确权以后,土地在二轮承包期限到期之前,基本不会重新调整,就算到期了,调整的可能性也不大,因为这次土地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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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时因历史原因未分配土地的农户,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和《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甘政办发[2015]27号)精神,现要求分配承包地的,应按照“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基本原则和“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工作原则妥善处置。 有集体预留机动地、新开垦土地等可用于调整分配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农户提出申请的,可采取民主协商、村民议决的方式决定是否对其给予调整分配。 没有集体预留机动地、新开垦土地等可用于调整分配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暂不对其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待以后具备条件后再解决。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一般是从1997年或者1998年开始,期限30年。 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从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为15年。 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 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中央提出“在第一轮承包到期的地方,都要无条件地延长30年不变。”第一轮承包是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时算起,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为1980年,再延长30年,统一确定起始时间在1997年,这就是第二轮承包。 因此,新一轮土地承包期统一确定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为了准确理解“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必须充分了解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经营期限的历史演变。 以改革开放为时间起点,通过对不同时期政策文件的表述进行梳理,总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确立。1979年开始,我国进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改革,将土地按照农户家庭规模和劳动力数量承包给农户,激发了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使农业产出和生产力获得了巨大增长。截至1984年,我国基本完成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这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正式确立。 2.第二阶段是土地承包期限从15年到30年的延长。1984年1月我国发布的《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临近第一轮土地承包期末,1993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 3.第三阶段是土地承包关系从“长期稳定”变为“长久不变”。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同年修订的《农业法》再次重申“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提法最早见于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随后,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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