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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参照以下的辩护词格式来写的。 尊敬的审判长: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
盗窃辩护词要依据案情来写,不同的盗窃案件,辩护词怎么写对判决的结果变得尤为重要。盗窃他人财物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为多次盗窃,如果多次盗窃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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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们担任上诉人*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们依法多次会见了上诉人*某,认真研究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有关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望法庭参考采纳: 我们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严某盗窃罪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本案定性错误。 (一段事实称述) 综上,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我们认为,现有定案证据明显不足,直接证据系孤证且自相矛盾,不能单独作为定罪依据,间接证据亦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互矛盾,无法一一对应,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请求法庭依法改判上诉人严某无罪。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六条第三项将累犯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但该《解释》使用的是“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并非是应当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也就是说,对于累犯并不是一律都应当加重处罚,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通常只有当累犯的盗窃数额接近数额巨大的标准,且没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时,才能适用加重处罚。如果累犯盗窃数额刚刚达到较大的起点标准,或者离数额较大的上限额还相差较大时,则不应当适用加重处罚。《上海法院量刑指南》第九条也明确规定适用加重处罚情节时,应当遵守必要的限度,如犯盗窃罪,同时具有累犯等情节,依法需升格至上一个法定刑幅度量刑的,应当遵守两个限制性条件,其中的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基础危害行为所对应的刑罚量应当接近上一个法定刑幅度,否则,一般只能在本幅度内从重处罚”。你可以根据上信息,根据犯罪者的相关信息去写多次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我叫XXX,是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XXX,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1、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XXX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犯盗窃罪无异议。2、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XXX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如下:(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有客观原因尤其赃物直接使用于工作的特性,量刑时应与一般盗窃案有所从轻处罚的区别。(3)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改行为,具备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因此,对被告人应减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此致XXX人民法院辩护人:XXX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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