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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们担任上诉人*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们依法多次会见了...
你可以参照以下的辩护词格式来写的。 尊敬的审判长: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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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尊重审判长和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家属委托我做被告xxx盗窃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审判前查阅了案件的档案材料,会见了被告,仔细分析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并参加了今天的审判活动。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辩护人指控被告王xx构成盗窃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被告被告有法律、酌定从轻处罚的,请求法院对被告王xx量刑时应考虑行为。具体辩护原因如下:首先,被告的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确实是因为家庭太穷,通常法律意识不强,渴望暂时的小利润,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2、被告王xx被捕时不反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与他人入室盗窃xx商店和xx市xx商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这种态度应该得到肯定。被告归案后,主动对整个犯罪过程做出详细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所有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配合办案机关追回赃款赃物。可见他有深深的悔改心理,确实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情节,对被告人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四、本案中被告王xx和别人一起偷价值x万多元的红酒,xxxx元的珠宝和笔记本电脑,未来所有的赃物都将被公安机关逮捕和起获。被告王xx被关进xx拘留中心结束后,律师要求其亲属积极归还赃物,因此法院在量刑时应认真考虑。5、本案被告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和盗窃财产价格无异议,本人也同意适用《关于审理普通程序被告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对自愿认罪的被告给予较轻的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王xx可酌情从轻处罚。6、对于被告量刑,辩护人的意见是建议判处三年零一个月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常见犯罪的量刑规定,构成盗窃罪的,量刑起点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如果达到巨大起点或其他严重情况,量刑起点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的刑期。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整结果低于法定最低刑罚。减轻处罚情节,适应犯罪责任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本案被告王xx它起着辅助作用,应减轻处罚情节,宣告刑可确定为3年1个月。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难以容忍,应当受到惩罚,但被告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的社会危害不是很大,被告可以积极悔改,有许多法律或自由裁量权,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中国刑罚制度中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对被告王xx宽大处理,达到影响教育的效果,促使被告迷失方向,浪子回头,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xxx律师xxxX律师事务所xxx年xx月xx日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六条第三项将累犯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但该《解释》使用的是“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并非是应当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也就是说,对于累犯并不是一律都应当加重处罚,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通常只有当累犯的盗窃数额接近数额巨大的标准,且没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时,才能适用加重处罚。如果累犯盗窃数额刚刚达到较大的起点标准,或者离数额较大的上限额还相差较大时,则不应当适用加重处罚。《上海法院量刑指南》第九条也明确规定适用加重处罚情节时,应当遵守必要的限度,如犯盗窃罪,同时具有累犯等情节,依法需升格至上一个法定刑幅度量刑的,应当遵守两个限制性条件,其中的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基础危害行为所对应的刑罚量应当接近上一个法定刑幅度,否则,一般只能在本幅度内从重处罚”。你可以根据上信息,根据犯罪者的相关信息去写多次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我叫XXX,是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XXX,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1、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XXX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犯盗窃罪无异议。2、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XXX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如下:(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有客观原因尤其赃物直接使用于工作的特性,量刑时应与一般盗窃案有所从轻处罚的区别。(3)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改行为,具备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因此,对被告人应减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此致XXX人民法院辩护人:XXX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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