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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
工伤复发后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规定的工伤待遇。即医疗费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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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具体的工伤待遇完全依照初次工伤的待遇处理: 住院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等工伤待遇;在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具体伤残等级依法享受相应伤残待遇。
具体要看你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你的工伤等级,你是否已经享受了原用人单位给予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性质就是基于工伤劳动者存在工伤复发的二次治疗、康复性治疗的可能性。因此,在劳动关系终止时,工伤劳动者已经享受了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两金”,那么,如果你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后,已经获得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复发的,你没有没有权利再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即: 1、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安装使用辅助器械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给。 但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 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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