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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协议内容不完善容易导致股东出现纠纷,因为当初没有约定,后来形势或利益格局的变化就容易使股东对原来的不完善的出资合同或设立公司协议开始有利于自己的补充或者解释,造成不同股东在理解上的歧异。很多股东纠纷产生原因都源于此。并且股东出资合同或设立公司协议作为公司章程的一个母版,决定着章程的内容。
应注意以下的事项: ( 1)应当明确委托范畴及违约责任,双方的行为均应以合同约定范围为准。如代持人越权或怠于履行权利导致被代持人遭受损失的,代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反的,如因代持人按照被代持人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导致代持人遭受损失,或因被代持人要求的行为导致公司受损而使代持人遭受追诉的,被代持人同样需要对代持人承担赔偿责任。 ( 2)明确委托期限,如代持期限届满,代持人可以要求退出公司,被代持人也可以要求成为实名股东,于双方都有可选择的余地。 ( 3)明确收益分配方式,如被代持人的股权分红该如何获取,代持人是何收益等内容。 ( 4)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 风险提示:如果隐名股东想要成为显名股东,则需要通过股权转让,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由公司签发股东出资证明,并变更工商登记及公司章程后,才可成为显名股东。为避免程序繁琐,可将此程序一并在前述的股东会决议中一并予以约定。
写股东决议书英文版里面应该注意股东会决议只是履行了公司对外投资时的必要法定程序,没有投资协议,你怎么维护公司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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