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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如果不满意征地补偿标准怎么办

2021-11-14
被征收人对拆迁安置不满意,认为补偿不合理,最好的维权方式是通过法律途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规定,房屋评估后,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不仅这些法律法规,还有很多方法可以解决安置不合理的问题。被征收人遇到这样的问题,最好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最佳时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

《行政强制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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