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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
定罪: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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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类罪统称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详见刑法分则第114条-139条之一; 2、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内容:(1)、实施了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并造成了相应的危险或侵害结果。本罪的成立不要求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侵害结果(有些要求发生危险结果,有些要求发生侵害结果)(2)、责任形式包括故意或过失。
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量刑是死刑。根据《刑法》规定,通过危险的方式破坏工厂或破坏公共建筑物的,将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量刑,比如说如果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者是导致公共的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的,将会按照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处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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