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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期限的计算方法: 1、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2、对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
逮捕的期限的计算方法: 1、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2、对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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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期限的计算方法: 1、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2、对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3、存在特殊情形,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等。
法律根据是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七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一、批准逮捕的期限:(正常14天;最长37天) 1、公安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3、检察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规定的2个月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至5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在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5、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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