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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
1、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其进行羁押审查。 2、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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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批后,提出审批意见,审批批捕获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经检察委讨论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两种处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03条,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提交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审批处理,即对已经被刑事拘留的,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批准逮捕书后的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99条规定,未被拘留的,在收到逮捕申请书后的15天内决定是否允许逮捕,重大、复杂的事件不得超过20天。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嫌疑犯和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搜查、起诉、审判、社会危险性,依法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的期限的计算方法: 1、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2、对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3、存在特殊情形,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等。
逮捕的期限的计算方法: 1、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2、对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3、存在特殊情形,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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