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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公司的原股东,还是新股东,只要向公司全额缴清出资,都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对公司债务,以其对公司...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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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对法律规定的责任制度有所了解。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民事(含经济)主体对于其所负债务一般有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两种责任形式。所谓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的资本及其收益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依法予以免除的责任形式。如某人向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10万元,而公司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亏损额分摊到他名下的债务为12万元,由于他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则他只需以10万元投资承担责任即可,多余的2万元债务依法予以免除。所谓无限责任即无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要以其所有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即当其负债超过其投入的资本时,他除以原投入的资本承担债务外,还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继续承担债务,清偿完债务为止。例如一个人投入某企业的资本为10万元,而企业债务分摊到他身上的份额为12万元,如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则他除以其投入企业的10万元投资承担债务外,还须另外拿出自己的2万元财产来清偿债务。如他的其他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就只能依法申请破产保护,由法院依法判定免除或推迟偿付债务。根据《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指导意见,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他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产及当期收益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但是股东与公司债务的隔离往往导致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法人人格的各种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其受到法律追究时又主张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导致了明显的利益失衡。 3、为此,只有使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 4、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迅雷不及导致公司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
不论是公司的原股东,还是新股东,只要向公司全额缴清出资,都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对公司债务,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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