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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
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是普通合伙人。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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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对法律规定的责任制度有所了解。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民事(含经济)主体对于其所负债务一般有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两种责任形式。所谓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的资本及其收益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依法予以免除的责任形式。如某人向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10万元,而公司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亏损额分摊到他名下的债务为12万元,由于他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则他只需以10万元投资承担责任即可,多余的2万元债务依法予以免除。所谓无限责任即无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要以其所有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即当其负债超过其投入的资本时,他除以原投入的资本承担债务外,还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继续承担债务,清偿完债务为止。例如一个人投入某企业的资本为10万元,而企业债务分摊到他身上的份额为12万元,如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则他除以其投入企业的10万元投资承担债务外,还须另外拿出自己的2万元财产来清偿债务。如他的其他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就只能依法申请破产保护,由法院依法判定免除或推迟偿付债务。根据《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指导意见,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他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产及当期收益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应当首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主要是债务承担责任不同。具体参考如下:从某种意义上讲,债务承担责任的不同,是区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关键性差异。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一人有限公司在债务上是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超过了认缴出资额的限度,股东个人并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都明确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可见,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我国采取的是无限责任原则,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个人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要高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然,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可以实际上控制公司,有可能混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通过滥用有限责任原则而欺骗债权人或回避契约义务。为此,我国公司法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引入了公司资格否认制度,承认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对此,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此相呼应的,结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公司法于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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