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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受伤职工的二次手术费还是不能一概否定的,如需要取内固定的二次手术费等。劳动者四肢或其他部位骨折了,需要内固定治疗,恢复期会很长,往往在仲裁裁决后才能取内固定,这种伤情是已经发生了的,需要费用支出也是可以预见的,简单地以劳动者已经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来否决劳动者取内固定的二次手术费,对劳动者显然不公平,有些取内固定手续费甚至会高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失去了保护劳动者工伤赔偿的意义。因此,我们认为,对受伤劳动者明确会发生的二次手术费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待遇之中,不能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而终止了劳动者这部分工伤保险权利。 仲裁机构解决办法的探求:毕竟有些劳动者的二次手术在裁决时尚未发生,没有具体的医疗费数额可供调解或裁决,为了融合上述两种观点,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建议: 1、从工伤发生开始,劳动者经历工伤认定、劳动功能障碍评定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需要经过的时间也不是太短,建议受伤劳动者克服困难,充分利用劳动争议一年时效的规定,尽可能在提请仲裁之前完成二次手术,以便提交明确的医疗费用证据。 2、对确实不能在仲裁前完成二次手术的,仲裁机构可参考治疗劳动者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的二次手术费大致费用的建议进行调解,一次性了结。 3、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二次手术费数额进行鉴定,依据鉴定意见进行调解或裁决。 4、裁决时,将不确定的二次手术费搁置起来,等实际发生后,劳动者另行主张。这样既不违反法规规定,又能保护好受伤职工的合法权利。 二次治疗费用该由谁来承担,这个还需要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来定。
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做和做工作有关的开头或收尾工作所受的伤害都属于工伤,用人单位都要无条件的认为工作,至于是否违章只能按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但在工伤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工伤后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据了解,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厦门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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