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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有符合...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了设立保险公司的具体条件如下: (1)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合法的保险公司章程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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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设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简称企业登记机关)。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企业的每一个合伙人都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合伙人要用个人财产清偿。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订立的明确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口头合伙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c.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d.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e.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协议可以约定一定的分配和分担比例,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f.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入伙与退伙; h.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i.违约责任 此外,合伙协议还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而是相对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所以要有名称,且不能混同与公司,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要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还要有其他必要条件,如设备、厂房、交通工具等。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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