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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劳动监察是劳动争议的行政处罚程序,有行政处罚权;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司法处理程序,没有行政处罚权。...
如果劳动者已申请劳动仲裁,同样的申请事项不能再去劳动监察投诉。如果未申请劳动仲裁的事项,属于劳动监察受理的,可以去劳动监察投诉。二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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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首先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找哪个部门解决这个劳动争议,那么问题的答案就来了,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以选择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维权解决,投诉维权解决不了之后,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首先,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员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属于准司法人员,其次,行为性质不同,劳动监察员的执法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行政执法,劳动仲裁本身是准司法手续,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停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仲裁活动。第三,法律后果不同,当事人对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依法提出的是民事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督的区别:1。性质不同。劳动法具有公法和私法的特点。劳动争议的适用调解和仲裁是由劳动法的私法因素决定的。;劳动监督的产生是由劳动法的公法因素决定的。二是机构不同。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三方原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原则。建立劳动监设立主要强调行政性,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机构。3、不同的适用法律规范。根据劳动法规范的不同,劳动法规范可以分为关于劳动者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和关于劳动关系运行规则的法律规范。;根据其法律约束力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法律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劳动仲裁不仅适用强制性法律规范,也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可以根据劳动合同中的有效条款和企业劳动规则进行调解和裁决。劳动监督案件只能适用强制性法律规范。4、程序不同。劳动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仲裁,既不起诉也不忽视;劳动监督主体应当主动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劳动仲裁适用于调解程序;调解程序不适用于劳动监察;5、处理不同。劳动仲裁法律责任一般限于民事责任(经济责任);除了追究民事责任外,劳动监察还可以追究行政责任。6、不同的证据收集方式。劳动仲裁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动按职权收集证据;劳动监督不仅要求当事人举证,还可以根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7、后果不同。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劳动监察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8、受理案件的期限不同。劳动仲裁受理案件的期限为60天;受理劳动监察案件的期限为两年。
1、当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有权申请仲裁、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具体采取哪种方式还是两种方式并用效果较好,要看争议的具体内容。 2、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 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 3、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过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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