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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人许可,经营者不得将他人注册商标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修理”、“专卖”、“专营”、“直销”或其他类似名义作为营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管理,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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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一)限制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相关商品;(二)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及配件;(三)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商品;(四)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服务或者滥收费用;(五)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纵容、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商业信誉或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前款所称的其他方法是指下列行为:(一)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二)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三)张贴、散发、邮寄引人误解的虚假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的;(四)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的;(五)利用大众传播媒体作虚假宣传报导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对广告真实性负责,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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