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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如果没有股东大会,是否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董事人数少于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但这不属于退股,而是特定意义的转让股权。 一、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请求公司按合同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有关规定,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受诉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的同时或起诉后申请。人民法院线索不同于实施。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明确的财产线索。下列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银行、户名、账户;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证明复印件;3、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户;4、车辆:明确的车牌号码和车主姓名;5、股份:明确的公司名称和债务人拥有的股份;6、其它财产权: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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