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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子女需生父母吗?

2022-10-26
在襁褓中就被送养的子女长大了,未受到父母抚养,其对亲生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因收养而结束,被送养的子女不必对自己的生父母尽赡养义务。虽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是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被送养人与其生父的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可以不必对自己的生父尽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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