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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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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用以下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通过盗窃、利诱、恐吓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者的商业秘密(二)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得的权利者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审理思路:首先,应当明确原告指控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包括三种类型:1、被告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2、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3、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1、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一、首先,商业秘密应当符合四个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 3、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权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 4、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他自己也未意识到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则更无法对其进行保护。 二、侵权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1、审查权利人所诉受到侵害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为一项有效的商业秘密。 2、查明被诉侵权人所使用的技术、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 3、审查被诉侵权人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有合法的使用权,即合理使用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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