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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

2021-10-01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用以下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通过盗窃、利诱、恐吓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者的商业秘密(二)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得的权利者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审理思路:首先,应当明确原告指控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包括三种类型:1、被告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2、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3、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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