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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物灭失的,质权人如果有过错或者没有履行保管义务的,则需要承担责任,法律规定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导致质物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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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押物被盗属于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质权人的质权不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权人不能抵押出质物,质权人抵押出质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能。在质押期间,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但质权人不得对质押物进行处置,如果处置质押物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质权人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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