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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发生仓储合同争议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先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双方比较满意的协议。(二)如果合同双方达不成协议,则可以由当地工商行...
1、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先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双方比较满意的协议。 2、在商事仲裁委员会进行商事仲裁:如果合同双方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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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2、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3、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合同法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4、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
(一)在发生仓储合同争议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先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双方比较满意的协议。 (二)如果合同双方达不成协议,则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三)如果双方协商或经过工商行政部门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双方在仓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放货程序及提交相应的文件,但被告未按约定办理提货手续,造成货物短缺或丢失,存在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工作人员串通提货的嫌疑。法院认为,仓储合同纠纷的被告并未将货物依约交付给原告或原告指定的提货人,在双方已明确约定依《提货单》出库的情况下,未按照约定办理出库手续,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缺失的货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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