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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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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耕地保护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2)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毁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 (3)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违法行为; (4)应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违法行为; (5)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违法行为。
土地休耕政策具体如下: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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