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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及街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组成,参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
对扰乱学校秩序的或者对学生进行拦截强索财物、侮辱、殴打的,学校、教师应当教育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与学校配合,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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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以下通称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下通称未成年子女),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非法处分、侵占未成年人的财产。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或者有侮辱、诽谤、歧视、恐吓、贬损等言行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父母或者其他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不得使其中途退学。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习的,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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