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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
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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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借贷双方之间因借贷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模式一般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欺诈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能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到个案,应当根据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是一种民事行为。即使在借款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但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其本质属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法调整;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从而取得他人财物。两者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一是看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 二是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根本不想到归还。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借钱借物,因某种原因到期确实一时无力偿还;而有的人则以借贷为名,行诈骗之实,对此如何才能正确认定和处理,是刑事司法中的一个常见问题。诈骗罪具体来说,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最关键的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因此,概括来说,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骗取财物,即使使用“借”的形式作掩护,也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使借款时使用了一些欺骗的方法,又确属一时无力偿还,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玩失踪,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此外,还有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也要注意:一、有欠条是否就一定不构成诈骗罪吗?行为人虚构事实发生欠款,也打了欠条,但一直不还,这样是否就一定不属于诈骗而是民间借贷?现实中这种事情经常发生,报案的话公安机关往往以有欠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不予立案,最多告知报案人去法院起诉。笔者认为,如果以非法占有该钱财为目的,压根儿就不想偿还,而且最终也没有能力偿还,就可以定为诈骗,不能仅以有无欠条为区分标准。但相对来说对有欠条的诈骗审核应更加严格。二、一开始借贷并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也打算偿还,但后来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偿还,并且伴有下落不明,关机停机等现象,是否构成诈骗罪?笔者认为,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在取得财物之前就已产生,并在此目的之下,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实现此目的,而对于后来才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犯罪,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由于这两者极易混淆,以致有的明明是诈骗,但公安机关以不能介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有明明不是诈骗,却被公安机关按诈骗罪错误拘捕。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加以区分,才不至于使放纵犯罪和冤屈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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