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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变更登记要准备以下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产证; 4、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 5、需要的其它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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