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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
七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8六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4五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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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七级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f)六级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e)五级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8)双眼视野≤40%d)四级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可能是不合理的,建议就以上术语明确后申请重新鉴定.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以鉴定为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2.7七级残疾上; 2.7.12一眼球缺失;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8八级残疾 2.8.10双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或双侧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 2.8.11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12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根据上述标准按具体情况可定七级或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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