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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在分居生活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我国法律上没有关于分居的规定,分居期间的财产归...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陆某与车某自愿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亦就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在涉及如何分配陆某在与车某分居期间外出打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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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给另一方。因此,分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仍为共同财产。 分居期间,夫妻双方自然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但是,分居期间,若一方单方面履行了抚养孩子的义务,而在离婚时,要求中一方补偿已支付的抚养费,法院往往难以支持。因为一方抚养孩子的费用,本身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从感情上让带孩子一方难以接受,但法律规定即是如此。
分居并不表示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存在了,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各自所得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对于分居两地的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只要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 因为分居期间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获得的财产仍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如果双方对分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归属有特殊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处理这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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