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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期间,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承包期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项...
在农村林权承包期限是三十年至七十年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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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根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依据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的差别,对耕地、草地、林地等不同用途的土地规定了不同的承包期及其上限,主要是为了更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期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期间,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承包期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与农民是否可以得到长期的且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密切相关。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我国对土地实行用途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的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的农用地又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依照上述分类,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承包期的上限作出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之所以规定草地、林地的承包期较耕地的承包期更长,这是因为:首先,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为例,林地的主要部分是有林地,一般生长着多年生的乔木、竹类、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于种植农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两季,有的甚至三季,很少种植多年生植物。其次,从事林业开发投资大,林木生长期、收益期长。如榉木、水青冈、红豆杉、柚木的采伐或经营期限至少在五十至六十年。再如我国特有的银杏树,其木材、果实、叶子等均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但生长极为缓慢,所以又称“公狲树”,形容祖辈种树到孙子辈才结实。目前我国的很多寺庙中都生长着千年以上的银杏树。浙江东阳地区种植的香榧树,十五年开始结果,一百年才进入丰产期,并可延续四五百年,有的可达上千年。 第三,我国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林地上种植的林木不能任意采伐。采伐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受到较多限制。鉴于林地的上述特殊性,许多地方都将林地的承包期限适当延长。如浙江东阳将香榧树的承包期定为六十年,安徽省林地承包的期限最高的达到七十年。许多地方、部门建议,林地的承包期应当适当长一些,以规定三十年至七十年为宜。对有些特殊的树种,七十年的承包期仍显不够,应当更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中央关于“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的政策精神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做法,对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及承包期的上限作出了规定。
1.林地承包期限三十至七十年。 2.家庭承包的林地,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由于林地的生产周期长,为保护植树造林的积极性,承包林地的农民可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可以继续承包经营。 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承包期内,如承包人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直至承包合同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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