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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鼓励中小企业创造就业岗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以向区、县人力资源社...
中小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等原因,经与职工协商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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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设立市和区、县联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鼓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主导设立主要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并及时补充资本金、逐步提高担保能力。本市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中小企业依法、自愿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向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资金支持。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运用税费政策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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