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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申请、保护、实施专利和商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中小企业依法申请并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发挥自主创新主体作用,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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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中小企业实施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和摊派,强迫中小企业提供赞助;(二)无偿占用企业财物,侵犯、毁损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其合法财产;(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四)强迫中小企业出资参加评比、评先、达标和培训;(五)强迫中小企业订购报刊、书籍、音像制品或者做广告等;(六)强迫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购买有价证券;(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行为。
使用供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节水方案,并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前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工伤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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