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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拆迁腾退在法律性质上完全一样,有的个别地方政府,为达到其不正当的目的,故意玩弄文字游戏,逃避自己的责任,比如有的城市,强拆群众的房屋,用...
1、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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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程序:(一)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催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以书面形式制作,注明以下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关于金钱的支付,必须有明确的金额和支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36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书面作出,应注明以下事项(1)当事人姓名或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姓名、印鉴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不接收或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二)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命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可拆除。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建设或期限拆除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由有关部门采取检查工地、强制拆除等措施。(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被征收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在补偿决定期限内搬迁的,由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执行,也可由人民法院执行。四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建造住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命令归还非法占有的土地,期限内拆除非法占有的土地建造的新住宅。和第83条根据本法的规定,如果命令在期限内违法占有的土地上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部门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己拆除的继续施工,有权制止处罚决定的机构。如果建设部门或个人对命令期限内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从命令期限内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限届满不起诉或自行拆除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强拆告拆迁办,属于行政诉讼,诉讼时效为六个月。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法院,动用的是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2、效率不同。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的影响,即不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不论他们提起诉讼是否已经结束,是否能够胜诉,均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系政府内部直接审批执行、不受诉讼的约束等效率较高的特点。而房地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是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终结,以及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的。 3、社会公信度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由作出裁决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政府其他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督。被执行人若认为裁决或者执行裁决的强迁不当,因无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以致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相对于行政强制拆迁而言,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度亦就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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