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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行政处罚。1、行政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是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强制其履行义务,实现行政决定内容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坏,避免危害,控制风险扩大,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控制的行为。
强制拆除不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五种强制措施,即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不包括强制拆除。
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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