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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出让转让。按用途划分,可以划分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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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梁某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清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适合开发的建设用地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梁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双倍返还定金、返还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并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明显过高,依法应当调整。梁某主张的损失无充分证据证实,其虽确实存在运营及融资成本,但考虑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并未过份高于或低于其实际损失,故对其要求另行支付利息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判决:一、解除梁某与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建设土地出让合同国土局违约情形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双倍返还梁某定金238.134万元;三、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返还梁某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476.268万元;三、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使用权所有者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有权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表面、地上或地下设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者有权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国家所有土地,并有权利用该土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经常联系在一起的,很多甚至要弄混,而有的人不知道哪个先办哪个后办,中间还需要经过什么程序,发生哪些证件,另外是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规划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国土局发的。发放的顺序是凭土地出让合同先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和用地批文(凭这2个文件不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家说不对?),然后通过现场交地后最终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另划拨土地的土地证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不在这里讨论说明。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红线及用地范围可能会因为交地的情况减少出让面积。 另外因国土系统的宗地概念: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一般情况下,一宗地为一个权属单位;同一个土地使用者使用不相连接的若干地块时,则每一地块分别为一宗。宗地是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也是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 而规划上没有这样的限制,可以是不连续的多个地块。所以这2者没有一一对应的必然关系,不过因为全国上下普遍存在的国土强势规划弱势的问题,现在很多地方规划是跟着国土局的要求在转,也是一宗地办理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没有什么不可以。但是,我们也该看到,因为国土的指标问题,经常一宗地被划成多宗地逐宗出让,不利于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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