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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机关不履行职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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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第十三条规定:“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本条规定是监察机关有效地履行监察职能,维护和严肃政纪的重要保证。监察机关的职责,是通过监察人员的行为来实施的,监察人员代表监察机关行使国家赋予的各项权力,监察人员合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国家强制国力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法执行职务,是监察人员在进行监察活动的过程中,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正确行使监察职权。“依法”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监察人员必须在国家授予监察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监察工作,否则就是越权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二是在适用法律上,必须严格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监察人员从立案、立项到作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以至受理复审、复核,都必须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依据。三是监察人员在开展监察工作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拒绝、抵制或者以暴力、威胁、利用职权以及其他方法干扰、影响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如以暴力方式阻止监察人员开展案件调查,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出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等。打击报复监察人员,是指组织和个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监察人员,采取各种方式,故意使其陷于不利处境,使其民主、人身、财产等权利受到损害。打击报复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诬蔑陷害,围攻阻挠,谩骂殴打,无理地调动工作、压制提职晋级和评定职称等。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机关行政复议规定是::《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等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即可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对公民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监察机关对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对举报人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监察部〈关于咨询刘某所提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3〕5号)也已确认:“行政监察机关为履行政纪监督职责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包括对相关举报事项的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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