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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中男女双方有继承权。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
严格来说,事实婚姻双方都不享有继承权。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婚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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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中男女双方有继承权。只有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才按事实婚姻处理。一般情况下,没有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只能叫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的男女是没有继承权的,只有进行了结婚登记的配偶才有继承权。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能构成事实婚姻,男女双方有继承权,而且是作为对方配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事实婚姻中男女双方有继承权。只有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才按事实婚姻处理。一般情况下,没有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只能叫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的男女是没有继承权的,只有进行了结婚登记的配偶才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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