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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的选举必须经过以下法律程序: 1、选举的组织; 2、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4、投票选举; 5、对代表的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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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的选举必须经过以下法律程序: 1、选举的组织; 2、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4、投票选举; 5、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二)
人大选举程序法律规定主要有: 1、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3、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4、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5、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6、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7、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8、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1、当选无效,整体无效的重新选举,具体个人无效的,其他人继续有效;2、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三百零二条如果选举整体无效,则所有当选者的当选均无效。选举整体无效的,应当重新选举。第三百零三条不符合当选资格条件,得票数没有达到法定的当选标准,或者以舞弊、暴力、威胁、欺骗、贿选、收买选票、伪造选票、与选举工作人员串通私塞选票、虚报票数等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并不得再在本届选举中竞选、候选和被选。选民有权就选举结果向县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诉。县级政府应当就收到申诉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县级政府作出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申诉,要求成立调查委员会。第三百零七条在选举过程中,以舞弊、暴力、威胁、欺骗、贿选、收买、侮辱、诽谤、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干扰或阻挠选举、故意损坏选举设施、扰乱选举公共秩序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村民自由行使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竞选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轻的,也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竞选权和被选举权)。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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