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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选举程序法律规定主要有: 1、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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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另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选举法选举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第三十六条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选举委员会的规定,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第三十七条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的分布情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如果选民生活集中,可以召开选举会议进行选举;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生活分散、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移动票箱投票。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第三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有秘密写票处。如果选民是文盲或者因为残疾不能写选票,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写。第四十条选举人可以为代表候选人投赞成票、反对票、其他选民或者弃权。第四十一条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投票。每个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第四十二条投票结束后,选民或者代表选举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应当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并做好记录,由监票人签字。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或计票人。第四十三条每次选举投票人数多于投票人数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有效。每次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性。第四十四条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中有一半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当代表候选人获得一半以上参加投票的选民选票时,他们必须当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一半以上的选票时,必须当选。当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数量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他们将被选得更多选票。如果票数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则应再次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投票,以当一半以上的选票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名额将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的票数顺序,根据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择一个人,候选人应该是两个人。按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当选票数较多,但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一半以上的选票,必须当选。第四十五条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第四十六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否存在破坏选举等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或当选无效,并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第四十七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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