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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业主的权利义务如下: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业主的权利义务如下: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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