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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是指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由法院所制作的调解文书,在法律上是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文书。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
调解书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终结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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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法律效力由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后生效,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效力。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服起诉要求履行调解协议的,如何认定调解协议的效力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争议的问题。主要争议在于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该调解行为是属于行政调解还是居间调解。 从我国调解制度的体系来看,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表现为行政干预。行政调解的地位和效力如何确定,至今未见法律有明确规定。而居间调解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性质。因此民事诉讼中如何判断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是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原、被告因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因被告不履行调解协议,原告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交警作为行政机关,在其处理交通事故中主持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行政调解的性质,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能直接确认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当事人要求履行调解协议的,不能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实际损失作出判决。 另一种观点认为,交警主持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协议,法院应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仅对交警部门的调解程序作了规定,对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如何认定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未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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